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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2016-09-29 15:29:11浏览65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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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大家认真练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大家认真练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知识点预习——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①课税要素法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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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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