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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适用原则

环球网校·2016-09-29 15:27:58浏览88 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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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适用原则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大家认真练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适用原则”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大家认真练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知识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2015-2-1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2014-7-1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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