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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

环球网校·2016-08-29 15:49:27浏览51 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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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内容如下:

  知识点: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市管县市人民政府;

  ③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设“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局”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提示: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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