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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具体内容如下:
【内容导航】: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职权的特征与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权、名、责)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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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1.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事业单位
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如“五会两局”),否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公务员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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