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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咨询答疑
一、关于资格考试科目及报考条件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要考哪些科目?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做了规定。一是学历条件。一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中专以上学历。二是专业背景。考虑到消防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性,并结合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将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对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对 “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梯次递增。三是实践经验。要求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3.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函授等毕业证书能否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答:只要出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有效的学历证明,同时符合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
4.哪些专业属于消防工程相关专业?
答: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名称请参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5.取得与消防工程无关的专业的学历能报考吗?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报考人员的专业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与消防工程专业无关的其他专业人员都可以报考,但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有所增加。
6.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关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范围包括哪些?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和在企业从事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据此,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应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鼓励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7.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毕业证后的工作年限吗?在学历取得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在内?
答:根据《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相应的学历后,所从事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关于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将根据人社部的要求在考试报名通知或公告中进行明确。
8.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吗?
答:只要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并符合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都可以报考。消防部队在职警官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可以视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9.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免试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10.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中的“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包括哪些种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属于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吗?
答:有关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情况请参考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见附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包括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并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XX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应不属于该范围。此外,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实行一二级分级管理的,以取得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免试条件。
11.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中的“高级工程师”有专业要求吗?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免试条件规定的“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其中高级工程师所从事的专业应当是消防工程专业或是消防工程相关专业。
12.对多年从事消防技术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在资格取得方面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2013年,已组织开展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只此一次。今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13.港澳台考生能否报名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答:经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港澳台考生是否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的问题,需经人社部专门发布文件进行明确,目前人社部没有就这方面问题发布有关文件,因此暂时不能报考。
二、关于资格考试组织及考试报名时间
1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方式、考试时间和地点确定了吗?什么时候报名?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在本省内考试。
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考试地点一般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届时考生可以到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16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6年11月12日、13日。
15.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由公安部组织成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由人社部会同公安部共同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16.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由公安部组织还是由地方组织,是否委托培训或教育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没有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也没有必须经培训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规定,凡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要求均可报考。
三、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
17.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到哪里购买?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印刷出版,其出版发行联系工作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
18.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与二级资格考试是否使用同一套辅导教材?公安部消防局是否编写考试模拟试题等其他复习参考资料?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只编写了一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套共三册,分别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教材没有分级,参加一、二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均可使用。除注册消防工程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外,目前公安部消防局没有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等其他参考资料。
19.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部分内容与现行规范不一致,学习时以教材为准还是以现行规范为准?
答:因考虑到教材的使用周期,加之现行规范不断修改更新,有些与现行规范有不一致的地方,学习时请以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为准。资格考试命题将按照命题截止时间前发布实施的现行技术规范为依据。
四、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的其它问题
20.注册消防工程师主要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注册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取得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就能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吗?
答: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只是执业的前提条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应当受聘于一家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业。
22.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有有效期吗?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没有规定。
附件1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二○○一年一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划分总体框架
专业分类 | 执业范围 | 涵盖工程内容 | |
1 | 土木 | 岩土工程 | 各类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坝、灌渠、河道整治等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码头、航道、防波堤、船闸等 | ||
公路工程 | 公路、城市道路、隧道等 | ||
铁路工程 | 铁路、轻轨工程、隧道等 | ||
民航工程 |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 ||
2 | 结构 | 房屋结构工程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塔架工程 | 各类塔架及构筑物 | ||
桥梁工程 | 各类桥梁 | ||
3 | 公用设备 | 暖通及空调工程 | 采暖、通风、空调等 |
动力工程 | 供热、制冷、供气、燃气等 | ||
给排水工程 | 城市给排水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工程 | ||
4 | 电气 | 发电、传输工程 |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自控 |
供配电工程 | 照明、防雷接地等 | ||
5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程 | 制造工艺、专用设备及生产线等 |
6 | 化工 | 化工工程 |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 |
7 | 电子工程 | 电子信息工程 | (待研究确定) |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 |||
8 | 航天航空 | 航天航空工程 | |
9 | 农业 | 农业工程 | |
10 | 冶金 | 冶金工程 | |
11 | 矿业/矿物 | 矿业/矿物工程 | |
12 | 核工业 | 核工业工程 | |
13 | 石油/天然 | 石油/天然气工程 | |
14 | 造船 | 造船工程 | |
15 | 军工 | 军工工程 | |
16 | 海洋 | 海洋工程 | |
17 | 环保 | 环保工程 |
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相关答疑:[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免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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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法律规章,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为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依据。
(二)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到标准
(三)制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三、注册工程师名称及执业范围界定
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XX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某些专业如需明确执业范围的可在注册证书上加注执业范围。
四、管理办法
(一)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1、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3、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4、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1、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2、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3、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4、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5、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6、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7、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8、委员会下设老师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1、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2、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监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委托,并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本专业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2、负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
4、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五)地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五、实施计划
(一)组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专业注册工程师立项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建立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专业划分,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不造成专业划分过细过多的原则,专业管理委员会除土木可按执业范围成立专业管理委员会外,其它均按专业划分设置。具体意见如下:
1、土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代行,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土木专业的管理事务;
2、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建;
3、水利专业管理委员会--由水利部负责组建;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5、公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6、铁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铁道部负责组建;
7、民航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民航总局负责组建;
8、结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已组建;
9、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10、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牵头组建;
11、电子信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组建;
12、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医药、轻化等部门参加,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牵头负责组建。
13、机械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上述专业管理委员会准备工作成熟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实施。其它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再行组建。
(三)完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大纲,2001年增设塔架、桥梁专业的考试内容。
(四)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专业涉及面广,安全性强,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将逐步在3-5年内分别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岩土工程、港口工程等专业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在近两年内推行注册执业制度。
(五)其它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的立项工作将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计划。
(六)教育评估工作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与考试准备工作同时开展;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七)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成功做法,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各基础专业考试的题型、题量统一。
(八)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其它问题
(一)关于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批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开始执业,目前工作开展顺利。根据专业发展,拟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其可行性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论证。
(二)关于注册景观设计师
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注册景观设计师执业制度目前尚处于论证阶段,待条件成熟时,参照注册建筑师的模式和管理办法成立全国注册景观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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