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超出国家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等机关予以协助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废止被审计单位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关键词 | 规定 |
1要求资料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各种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
2调查检查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3制止违规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各类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4提出建议 |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提示】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 |
5公布结果 |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6提请协助 |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