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4月28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4月20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5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3月18日
4月20日
4月28日
5月30日
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