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向乙支付货款,向
丙享有票据权利
丁不享有票据质权
丁享有票据质权
丁的票据质权不成立
本题的知识点是票据法。
(1)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B:丁善意取得票据质权;
(3)选项D: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记载“设质”、与记载“质押”具有同等效力。
故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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