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国家审计报告
通常是详式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计组组长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是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国家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
报告主体 | 审计组 | 审计机关 |
报告对象 | 审计机关 | 对外出具 |
报告格式 | ●初步意见; ●落款为审计组,审计组组长签名; ●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注明“征求意见稿”; ●不编号 | ●最终意见; ●落款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由审计机关按照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 |
法律效力 | ●内部审计文书; ●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对外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文书; ●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 |
内容 | 1.审计依据; 4.审计评价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意见。 【提示】审计组只对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