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材料出资,投资双方确认其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乙公司通过该项投资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为80万元。甲公司在编制会计分录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贷方的金额为:
20
33
80
113
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贷方的金额=100+13-80=33(万元)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实收资本 8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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