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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审计师知识点精讲《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环球网校·2024-12-23 09:53:52浏览114 收藏11
摘要 2025年审计师备考开启,本站编辑为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整理了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各章节考点精讲,本文涉及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部分,速来学习吧!

2025年审计师备考开启,本站编辑为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整理了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各章节考点精讲,本文涉及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部分,速来学习吧!

【考情分析】本章介绍了不同审计组织机构设置、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关是重点,每年考试都有所涉及,分值3分左右,主要考察客观题。

【大纲要求】大纲对中级与初级审计师的要求基本相似,区别:

熟悉/了解: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大纲变化】待定

【目录】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第四节 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提示】审计机关负责人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知识点
【提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法律制度保障】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提出:任免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

3.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审议决定全国审计领域重大事项。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接受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央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包括: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军地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

省市县党委也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示】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对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4.审计机关対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审计处理的措施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以在法定职校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认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8.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

14.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5.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6.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7.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的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单选题】下列有关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民事责任为主

B.以刑事责任为主

C.以赔偿责任为主

D.以行政责任为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审计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二)国家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审计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要求,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七条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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