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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本章复习提示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的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考试要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以及各类社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的内容。
本章历年真题统计:2008年,单选9题,多选6题;2009年,单选9题,多选5题;2010年,单选10题,多选5题;2011年,单选11题,多选4题;2012年,单选11题,多选3题;2013年,单选8题,多选4题;2014年,单选12题,多选3题。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考纲 |
重要考点 |
星级标记 | |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
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 |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 |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 |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
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 |
社会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 | |
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
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 |
我国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
★★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
★★ |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 | |
政府购买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
★★★ | |
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工作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
★★ | |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 |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构与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
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
见教材 |
★★★ | |
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
见教材 |
★★ | |
社会救助
中的法律责任 |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几种情形 |
见教材 |
★★★ |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将受到各种处罚 |
见教材 |
★★★ |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
重要考点 |
星级标记 | |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
对象资格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
★★★ |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
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形及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申请低保时亲属关系的处理方式 |
★★★ | |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
★★★ |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内容;应当遵循的程序 |
★★★ |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内容;对低保家庭中的哪些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低保金发放原则 |
★★★ | |
低保动态管理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规定 |
★★★ | |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
特困人员定义 |
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家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 |
★★ |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
★★ |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
★★★ | |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程序 |
★★ |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纲 |
重要考点 |
星级标记 |
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
★★★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
★★ | |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警响应措施 |
★★ |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
★★★ | |
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制度 |
★★ | |
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和救助款物管理 |
★★ |
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一类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
★★ |
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
参见《城市医疗救助意见》参见《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
★★★ | |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申请;核查;审批 |
★★★ |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
★ |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五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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