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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家庭是:①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②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③也是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
一、1、《婚姻法》是中国在婚姻家庭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对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
2、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3、结婚的特征是:一是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二是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4、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5、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6、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性病且有传染性的疾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8、夫妻关系的性质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人身的关系。
9、夫妻人身关系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的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0、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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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不适用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应用协议的方式。
12、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1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重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的权利与义务。
14、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在物质上供养,扶助是指在精神上扶助,是无期限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5、《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6、离婚的指导思想是: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17、协议离婚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双方应一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③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18、诉讼离婚的条件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9、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配偶一方面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满两年的⑤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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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婚姻法》对相应的救助措施的规定:①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②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③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④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对广大妇女更加有利,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与公平的理念。⑤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
22、共同拥有的住房问题的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③照顾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法院可调节或判决或其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3、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获准登记。
24、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办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5、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
二、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遣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发生于近亲之间1985年颁布并实施了《继承法》。
2、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准则的五项规定:①男女平等②按顺序继承准则③均等准则④照顾准则⑤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4、平均产等分割遗产的情形: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三、有走后门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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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嘱继承人要得以实施必须满足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的基本要求 。
7、遗嘱的实质要求:①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地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
8、遗嘱有五种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和口诉遗嘱。
9、《继承法》对遗嘱赠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规定:①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有能力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③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 ④受遗嘱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⑤须受遗赠人未受遗赠权⑥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之时属于遗产范围⑦遗赠人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10、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房屋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畜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继承法》对公民的遗产处理的规定:①继承人的放弃与接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②先还债后继承原则超过遗产实价值部分的债务和税款不受法律保护③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原则④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12、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13、收养的意义:第一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完成正常的社会化,得到健康的成长;第二,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享受天伦之乐;第三,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相对有限,因此公民的收养行为可以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四,可以弘扬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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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在1991年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是于1998年通过,1999年实施修订版。
15、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条件;(2)送养人条件;(3)收养人条件。
16、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7、送养人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8、收养人条件:①无子女②年满30周岁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9、六项收养准则是:①自愿。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争得被收养人的同意。②夫妻共同收养③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④收养只限一名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⑥父母优先原则。
20、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21、收养的效力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22、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们还是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
23、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基于有利于未成年抚养成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养子女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4、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可发通过行政程序,即收养登记机关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即到人民法院起诉。
25、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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