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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失业保险

|0·2013-12-12 23:37: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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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覆盖范围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构成

  (1) 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2)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 财政补贴;

  (4) 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1%缴纳,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2、支出范围

  (1) 失业保险金;

  (2) 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 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亲属的抚恤金;

  (4) 失业期间的职培职介费用;

  (5)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条件;

  (1) 缴费满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的;即被炒鱿鱼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情形;

  (1) 重新就业;

  (2) 应征服役;

  (3) 移居境外;

  (4 )退休养老;

  (5) 收监劳教;

  (6) 拒绝介绍工作;

  (7) 其他情形。

  3、领取期限;

  (1) 缴费时间 1-5 年的;期限最长 12 个月;

  (2) 缴费时间 5-10 年的;期限最长 18 月;

  (3) 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期限最长24 个月

  (4) 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上次未领取期限合并但不超过24 月;

  (5) 标准:低于工资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4、领取期间的相关待遇。

  (1) 期间就医的、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2) 期间死亡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金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3) 期满后、符合最低保障要求的,享受低保;

  (4) 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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