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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处理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核发、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原则。
当事人协商――》工会第三方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
二、范围
劳动关系、合同阶段、辞退方式、工作休息、福利待遇、培训保护、报酬补偿、其他
三、机构
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
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和企业代表构成,主任由双方推举,调解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有法律政策文化水平。
2、仲裁委员会:
设立:县级以上行政区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省级政府进行指导。
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职责:解、聘、兼仲裁员、受理、讨论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四、调解
1、原则:自愿、民主说服。
2、程序期限和效率:
(1)程序: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2)期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仲裁
(3)效力: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产。
(4)因拖欠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事项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仲裁
1、原则:
(1)着重调解:
(2)及时迅速:45 天搞定,最多延长 15 天,事实清楚部分先裁决,小案件最终裁决。
(3)区分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仲裁庭制: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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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庭
(1)一般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2 名仲裁员(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选定)
(2)简易仲裁庭
一名仲裁员组成,处理简单争议案件,指事实清楚,情节易认定和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
3、劳动争议仲裁员
(1)仲裁员条件:
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法律人事管理或工会5年以上、律师执业三年以上
(2)仲裁员的职责:
参加仲裁、调查取证、调解、审查请求、参加合议、提出裁决意见和保守秘密。
(3)仲裁员回避情形:
是当事人或亲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裁决;私自会见当时了或接受礼品。
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所在地申请的,应由合同所在地进行仲裁。
(2)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都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出具委托书。如果没有涉及秘密和隐私,则仲裁公开进行。
(3)申请和受理
A 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B 仲裁申请:应包括:仲裁当事人情况、仲裁请求,所依据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
C 仲裁的受理:收到申请后 5 日内,当事人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不受理书面通知,不受理有又不通知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4)开庭和裁决
A 开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那日告知当事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前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可申请延期
B 鉴定:可约定鉴定机关,没约定可由仲裁庭指定
C 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有权质证辩论
D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案件(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经济补偿金、追索赔偿金),先予执行条件(权利义务明确、不执行影响申请人生活)
E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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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书的效力
下列情形仲裁为最终裁决:
A 追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12个月的争议;
B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C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下列之一的,可在 30 日内向劳动争议部门说在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适用份额法律法规有错误;
(B)仲裁机构无权管辖的;
(C)违反法定程序才裁决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错误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F)仲裁员在仲裁时受贿的。
当事人对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