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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职业培训的规定

|0·2013-12-10 17:42: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职业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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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保护

  (一)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发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2、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1、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2、同工同酬,不得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工资;

  3、合理安排工种,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4、实行四期保护不得在经期安排三级劳动、怀孕七月不得加班夜班、哺育期同前。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最低年龄规定:16岁,特殊需审批;

  2、劳动过程保护,不得安排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活动。

  二、职业培训

  (一)分类:

  1、岗前培训:新生劳动力进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施岗前培训制度。

  2、就业后培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制度:

  1、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2、县以上政府实施职业培训计划;

  3、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4、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鼓励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6、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

  7、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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