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课程推荐:2014年社会工作者VIP直播保过|全科保过|单科全程|老学员特惠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保护
(一)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发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2、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1、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2、同工同酬,不得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工资;
3、合理安排工种,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4、实行四期保护不得在经期安排三级劳动、怀孕七月不得加班夜班、哺育期同前。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最低年龄规定:16岁,特殊需审批;
2、劳动过程保护,不得安排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活动。
二、职业培训
(一)分类:
1、岗前培训:新生劳动力进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施岗前培训制度。
2、就业后培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制度:
1、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2、县以上政府实施职业培训计划;
3、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4、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鼓励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6、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
7、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