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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妇女、各民族、残疾人、传染病、农村城市)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的予以就业优待)
4、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童工不允许就业要就业必须在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在行业并需要审批并保持其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不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劳动)
(二)政策支持
1、产业政策;
2、财政政策;
3、失业保险制度;
4、优惠政策;
5、金融政策;
6、统筹兼顾;
7、就业服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一)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举办营利性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2、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公平原则。职业中介应具备:明确章程制度;场所设施资金;专职人员;其他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信息;为无照单位服务;伪造许可证;扣押劳动者证件;其他)
3、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二)就业援助
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措施有:
1、建立健全的援助制度;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3、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的服务援助
4、扶助残疾人就业;
5、确保城市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6、困难人员集中地区引导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