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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1.家居农村的
2.家居城镇的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08真题]单选第28题
3.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
4.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
二、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及退休安置
(一)复员安置
(二)转业安置
(三)退休安置
[重点法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采集者退散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