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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的认定
相应的法律条例烈士认定所需要符合的情形备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负伤后因伤死亡;
2、对敌作战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
3、在前线战勤或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执行革命任务被杀害或被捕杀害 (坚持法律被罪犯杀死的);
5、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而牺牲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敌作战牺牲或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
2、执行革命任务被杀害或被捕杀害;
3、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或执行突发时间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科研死亡的;
5、其他死难,堪为后世楷模的;
可以追认烈士,对对日作战的国民党官兵将不再追认,以前的已认的照旧。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烈士批准机关
情形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因战牺牲的其他人员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军队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武警警察中的边防、消防、警卫系统隶属于公安部直接管理,因战牺牲,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非因战牺牲,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而不是武警总部政治部审批。
※二、烈属抚恤和优待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1、一次性抚恤金和 《烈士证明书》发放的具体做法如下:
(1)有父母无配偶,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发给配偶;
※(3)有父母有配偶,由他们商定。商定未果,县级裁定证书+50%给父母,其余50%给配偶;
※(4)无配偶无父母,按下列顺序发放:子女,未满16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亲属不发。
三、烈士褒扬
烈士英名录和烈士纪念建筑物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不得侵占,不得迁移,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