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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禁毒法规与政策

|0·2013-12-05 23:36: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禁毒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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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禁毒法规与政策

  《禁毒法》遵循 “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一、禁毒的目的、方针和机制

  目的: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制贩吸并举。

  机制: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宣传教育

  全民禁毒。各级政府、各机关各团体各单位各企业都要进行宣传教育。

  三、措施

  1、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责令戒毒,期限三年,户籍所在地或有固定居所的居住地接受戒毒。政府组织与戒毒人员签协议,落实戒毒措施,培训和就业援助,公法卫民提供指导协助;戒毒人员要履行戒毒协议,接受定期检查,不得复吸。

  2、戒毒治疗:

  戒毒机构必须有一定资质,必须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营利为目的;不得做广告;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标准执行,发现复吸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强制隔离戒毒:

  (1)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对于吸毒成成瘾,无法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直接强制隔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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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a)怀孕哺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

  b)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

  c)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监督落实

  (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2年,可延长1年。执行1年后,经诊断良好的人员,可提前解除,并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4、社区康复:

  强制戒毒后可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组织生产劳动,给付劳动报酬。

  四、法律责任

  《禁毒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犯罪:

  1、制造,转移毒品;

  2、非法持有毒品;

  3、非法种植毒品;

  4、非法买卖毒品种子;

  5、非法传授制造毒品方法;

  6、诱骗他人吸食;

  7、向他人提供;

  8、包庇运毒、窝藏毒贩、阻碍检查、为毒贩通风报信、转移司法机关收缴毒品。

  9、不构成犯罪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罚3000;轻的拘役5日,罚500;主动接受治疗的,不处罚;娱乐场所不得提供毒品;不得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机构发现复吸的不报告;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的。

  10、执法人员不得包庇毒贩;不得体罚戒毒人员;不得挪用禁毒经费;

  11、戒毒人员就业不得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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