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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 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 父母:生养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二、遗属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内容
(1)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 明确遗产的数量名称及分配方法;
(3) 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附加义务;合法可履行。如果是债务不得超过遗产。
(4) 指定补充继承人;
(5) 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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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
(2)自书遗嘱;最常见,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签名
(4)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下方可,过了危险期必须书面或录音,口头无效。
3、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
(1)有遗嘱能力;
(2)真实自愿的意思;
(3)内容合法;
(4)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立的遗嘱;(整体无效)
(2)受逼、受骗所立遗嘱;(整体无效)
(3)伪造的遗嘱;(整体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6)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内容无效。(部分无效)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生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不得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赠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
(4)受赠人不能先于遗赠人死亡;
(5)遗赠标的客观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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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赠扶养协议 (先遗赠扶养后遗嘱)
(1)签订抚养协议即承担遗嘱人的生老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双方都得遵守扶养协议,否则支付供养费或取消受遗赠权。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时间确定: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发生意外事故起两年,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1、应在继承开始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1)接受方式;书面口头默示方式做出,可由本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放弃方式;必须明示,以书面形式或者可被证明的口头方式。
3、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一经决定不得撤销;处理前或诉讼中提出理由由法院裁定,处理后不得反悔;
(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前。
(三)遗产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的效力;
2、分割方式
(1)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2)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3)人民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