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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妇女合法权益保障

|0·2013-12-04 19:34: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妇女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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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

  (二)文化教育权利

  (三)劳动权利

  (四)财产权利

  (五)人身权利

  [08真题]多选第67题

  (六)婚姻家庭权利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

  (二)司法保护

  1.立法保护

  2.司法和执法保护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4.法律服务和援助

  (三)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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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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