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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1、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者
2、标准确立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3、资金来源: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1、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调查群众生活状况,及时纳入,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化及时向社会公示
2、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
(1)民政部门――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资金;扶贫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申请受理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终审批。
农村低保二、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1、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受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核查,核算家庭收入一般不计入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及教育和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5、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和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二)发放
1、低保金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2、要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支付到对象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