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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重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0·2013-08-07 21:56:0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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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9.3.1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9.3.1.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老年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三大类共十项合法权益。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①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②住房权即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

  ③婚姻自由权 即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

  ④财产所有权 即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⑤继承权 即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老年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外,也拥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此类权利包括四项具体权利。

  ①生活保障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②健康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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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文化教育权 即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④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贡献的权利。

  9.3.1.2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

  (1)政府部门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有两层含义: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②有关部门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司法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有两层含义:

  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除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外,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②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自己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3)社会组织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均应按照各自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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