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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自然灾害救助(3)
三、灾后重建的内容和程序
1?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1)县级民政部门。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2)地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3)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7日内,对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汇总统计表,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4)民政部。根据省级核定的倒损房屋汇总情况,组织有关老师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
2?组织实施
(1)民政部。在收到受灾省的重建资金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房屋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并协商财政部下拨重建资金;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指导地方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专项资金和出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2)省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协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指导本省灾区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政策;收集、整理地(市)、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市、县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按期上报民政部。
(3)地级民政部门。按照地级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地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协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和督促县级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资金和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收集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情况,汇总、统计到县、到乡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并将情况和报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灾区民房重建工作规程》规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九节重点――灾后重建
3?监督管理
《灾区民房重建工作规程》要求,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不仅要按规定要求落实本级责任,而且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要贯穿恢复重建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备案。
(1)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财政部向省级下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下拨后,民政部每20天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恢复重建资金的下拨进展情况;检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效果。
(2)省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配合民政部通报,每20天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恢复重建资金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地级民政部门下拨重建资金和重建方案的执行;检查地、县两级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建资金使用情况。
(3)地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个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建房的规划、补助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县级民政部门。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金;督察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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