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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0·2012-05-11 18:40:18浏览0 收藏0

  2012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其中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则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第三节知识重点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1?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四、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一,申请与评议。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应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审核与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节重点

  五、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1?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

  (1)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2?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思考题

  1?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和形式是什么?

  2?申请和审批农村五保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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