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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基层性
村民委员会是在乡、民族乡、镇以下由村民组成的基层组织,是一个村的村民在居住区的范围内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的
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是本村选民经过民主选举,都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自治性
在本村范围内,全体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管理本村事务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和调解民间纠纷主要属于自治性事务,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则主要属于协助性事务
村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
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