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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节知识重点与考试要点
1.知识重点
(1)社会政策的体系包括社会政策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内容体系。
(2)社会政策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①国家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②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③国务院部门规章:即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⑤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⑥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以上法规以外,各级政府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效力和约束力程度是不一样的。宪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