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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和原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7〕130号)规定,为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对参加2009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其中,4名严重违纪违规考生在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在全省予以通报。请各设区市人事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通报名单落实相应处罚。
江西省人事考试网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