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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起,我国将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2008年6月28日至29日举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设进入实施阶段。
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迅速引起全社会关注。新修订的法律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其中有两处直接明确社会工作的内容,这为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社区矫正法已将社会工作写入。这是社会工作者第三次被纳入国家法律,下面来了解一下详细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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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第三次被纳入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给大家梳理了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社会工作的条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7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八条【社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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