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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取向的案主自决
中国是“关系”取向的社会, 案主处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其所在的关系网络中的成员都会对案主施加各种影响,其中特别是家庭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对其影响更大。对案主而言,其所做的每一个决定都会受到关系网络成员特别是家庭成员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社会工作者若只关注案主自身的利益和自决的权利,而忽视案主所在社群中的其他亲缘关系个体和利益相关者,则难以取得社群或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支持,工作开展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案主自决潜能尚未挖掘和发展时,对案主决策采取不干预的策略,也很容易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此外, 对案主而言,若社会工作者只一味地向其强调自决而使其不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感受,也极有可能造成案主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紧张, 最终影响案主问题的解决。因此,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开展过程中不能仅仅将案主视为工作的唯一对象,而应该从生态系统理论和“人在情境中”的原则出发,既重视案主关系网络中的重要他人,又重视案主自决的情境因素。
生态系统理论将社会工作系统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改变主体系统、案主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其中改变主体系统指的是社会工作者以及他们在其中工作的组织;案主系统指的是寻求帮助并与改变主体系统协同工作的个人、群体、家庭和社群;目标系统指的是改变主体系统为达到目的正试图去改变的那些人;行动系统指的是改变主体系统与之合作以实现目标的那些人。[1]基于该理论,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系统中的潜在案主充分沟通、协调,使其明确自决的含义、意义、功能和实现条件,为案主自决营造较好的家庭和社群氛围。“人在情境中”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和指导原则,该理论将案主所在的环境划分为家庭、亲属、朋友、单位等不同系统,其中家庭系统是对案主影响最大的系统,需要社会工作者重点关注。依据“人在情境中”理论,社会工作者不但要深入案主内心,了解案主感受、需求和想法,同时还需要仔细观察环境对案主的影响以及案主适应环境的过程。由于我国传统价值观强调“伦理”本位, 个体是投入到各种个人化的关系之中的,总是“这个”儿子、“这个”女儿、“这个”父亲、“这个”兄弟、“这个”丈夫、“这个”妻子。在家庭环境中个体要扮演好父亲、子女、妻子等角色,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规范、行为标准以及相应责任进行彼此之间的交往。因此,在此情境中的案主进行自决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社会工作者则应该充分考察关系网络中重要他人对案主的影响,影响或改变案主环境,促成案主与环境形成新的平衡。
提升案主自决能力
在集体主义教育熏陶下,很多中国人缺少自我决定意识的培养, 导致其缺乏自决能力,因此很难完全践行自决原则。加之案主对社会工作者老师角色的信任,当案主对自决原则不能充分理解时,案主会希望社会工作者能对其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积极干预,甚至是代为判断和处理。对此,社会工作者应充分理解案主的愿望和目的,并给予同理心的回应,避免直接拒绝造成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信任关系乃至专业关系的破裂。社会工作者要通过与案主视域融合,检视案主个人和社会工作者自身的文化脉络,经过互为主体、双向理解的建构过程,使案主与社会工作者充分理解彼此的问题和关切,在此基础上提升案主自决能力。
人本主义理论认为,人都有不断发展、完善的潜能,这些潜能深藏于人的内部天性中,使人能够持续不断地发展。潜能不仅仅“将要是”或“可能是”,而且它们现在就存在着,这种倾向决定着人具有一种积极向上、前进发展的驱力。[2]鉴于此,本文认为提升案主自决能力首先要发掘案主自身潜能,并为案主自决能力的提升提供必要的帮助。具体而言,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需要协助案主界定其面临的问题、开发和考察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案主提供自决的机会,鼓励案主进行决策,并帮助案主实施其选择的方案。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协助案主按照其天性、能力和自身条件来选择解决自己问题的方式和道路,而不是告诉案主应该怎么做,避免落入专业父权主义的陷阱,形成不平等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同时,对于缺乏自决经验的案主来说,自决的过程可能面临心理上的障碍。对于案主而言,其做出的每一个决定将直接导向一种新的生活方向和处境,这种新的生活可能性对案主来说是陌生的甚至是可怕的,这是案主在脱离其熟悉的生活情境进入新的生活可能性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这种陌生感或恐惧感也会导致许多案主缺乏勇气进入未知生活领域,最终使其放弃决策。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内部有两种力量,一种力量由于害怕失去和风险倾向于防御。在这种力量影响下个体不愿意尝试新的生活可能性,不愿意脱离与过去和传统的联系,害怕承担新的生活机遇带来的风险以及为了成长而失去已有的东西,害怕独立、自由和分离。另一种力量则是促进个体成长的力量。在这种力量影响下,个体能够建立自我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能够为了尝试新的生活方式和获得新的机遇而充分发挥自己的一切能力, 同时对外部世界具有极强的信心和好奇心,认可自己最深邃的、真实的、无意识的自我。[3]对于生活在关系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环境中的案主来说,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这两种相反力量的影响,家庭、社群为其提供了足够的安全基地,案主在家庭和社群中感到足够安全。同时家庭和社群为其决定重大事项,避免了个体做出决策时的无力感和矛盾感。而成长则意味着独立面对未知和不确定性,因此安全的吸引力强于成长的吸引力,导致案主缺乏成长动机和勇气。因此在案主自决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案主增强其成长方向的动力,提高成长对案主的吸引力,同时减少安全方向的吸引力并增加对安全、防御、病态和倒退的畏惧,促进案主向成长方向迈进。
案主赋权与重塑生活叙事
在集体主义文化中成长的案主,通过社会化过程已将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文化和价值观内化,成为指导其行为的规范和标准。这种集体主义文化和价值观不但规制个体行为,同时个体也通过对自身行为的检视不断反思个体行为,在此过程中集体主义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得以维护和再生。福柯关于权力、规训以及真理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以上过程。福柯认为,知识的生产与权力的运作密不可分,知识通过权力成为真理,同时权力通过知识得以维持和再生产。通过对知识生产的垄断,权力成为不可置疑的存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现代权力体制依赖的是“正常化的判断” 技巧,它提供的社会控制体制不是依照人“犯错”的程度决定行为的后果,而是依照某种规格标准判断人的表现,行为后果是由一个人的表现决定的。这种现代权力体制不但把人和身体变成了物体, 而且征召人扮演积极的角色压制自己,依据组织的原则,塑造自己的生活。个体依靠这种现代权力体制提供的积极权力接受正常化的“真理”,让这种权力塑造他们的生活与关系,反之权力的运作又建构或生产出这些“真理”。
对于案主而言,集体主义文化和价值观已经成为某种“真理”, 案主对这种价值观和文化的内化与持守导致案主很难反思这种价值观和文化对其行为的影响。因此,社会工作者对案主赋权首先应该对案主进行内在心理赋权,引发对规制其行为和选择的各种价值、文化的反思,增强案主对自身生活和选择的控制力。通过叙事治疗的策略,帮助案主发现未被集体主义主流叙事控制的“例外”事件,特别是针对个体生活世界中个体能够进行自决的时刻和事件,以此为契机重新构建案主生活叙事,赋予案主生活以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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