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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昆山市《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精神,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对选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奖励标准以及管理和评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中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主要包括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三类人才。凡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益服务类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以及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实务人才和专门人员,均可对照文件标准要求申请。申请程序涉及申报、初审、民主测评、老师评审、实地考察、人才办审核、社会公示等环节。
获评的三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将分别获得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的生活津贴,并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益服务类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实务人才和专门人员。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三类人才。
第四条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二)已在我市公益服务机构从业;
(三)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三类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社会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掌握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编译有社会工作专著或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三)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研究等工作达到5年以上,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研究或项目实施成果,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开拓者、引领者;
(四)带领专业团队在昆山注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并在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担任公益服务类机构重要管理职务的,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在其管理下,组织内部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制度。担任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第七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
(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公益服务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社会工作3年以上;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连续从事一线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八条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采取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的方式。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社会工作领域教研、管理、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机构的整套登记注册资料、工作经历证明等基础性材料;
(三)对照三类人才评选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够佐证个人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市民政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民意测评。由所在机构组织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三)老师评审。市民政局组织老师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四)实地考察。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五)审核公示。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按相关程序经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 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 “就高不重复” 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七条 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老师、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