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八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八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二、居民自治的内容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自治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协助基层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二、居民自治的内容
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形式:
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
每户派代表选举
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2、居委会的任期和选举周期----3年
居民会议的组成(三种方式):
年满18周岁的居民
每户派代表参加
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
社区协商议事会
社区听证会
编辑推荐: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八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八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一)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 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的工作;
居委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
2.基层政权决定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
3. 居委会协助上级工作需统一安排。
(二)居民委员会与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1. 支持与协助
2. 可设立家属委员会
编辑推荐: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阅读完社工论坛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