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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环球网校·2017-05-02 14:53:43浏览131 收藏26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三、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四、 优待的具体内容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

  (二)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

  ----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与抚恤金优待,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2、优待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八个对象:

  1、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复员的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5

  7、病故军人遗属:同5

  8、现役军人家属:同5和抚养军人长大现在需要军人赡养的人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抚恤对象: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人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烈士--------------军人生前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军人生前4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军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最低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发放顺序: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 ①未满18周岁或者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

  来源且有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

  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有

  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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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七章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

  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一至十级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

  3、等级认定:

  (1)认定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标准确定:民政、劳动保障、

  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3)具体认定略。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抚恤金标准:

  (1)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

  (2)由民政部、财政部规定。

  (3)特殊困难可增发。

  2、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

  1)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按因公牺牲对待

  2)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按病故对待

  3)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增发12月残疾抚恤金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供养方式:集中供养

  分散安置(护理费)

  (3)配制辅助器械。

  负责部门: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省级民政部门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1)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享受优待金等优待。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工作职位保留。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保留并减免相关负担。

  (4)义务兵平信免费邮寄。

  2、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国家保障其医疗费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费用予以保障

  (3)优抚对象享受有关医疗优惠待遇。

  3、劳动保障优待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内容:

  (1)享受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不受因残疾原因而被辞退或解聘。

  4、交通优待:

  (1)残疾军人: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享受50%票价优惠

  (2)现役军人: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问题由地方政府规定

  5、参观游览优待:

  对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

  优待内容: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

  6、入伍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应征入伍。

  7、教育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以后,报考公务员、中等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优待对象子女入学优待。

  8、住房优待

  9、安置优待

  ----随军家属和无法随军家属和遗属的安置优待。

  10、补助优待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供养优待

  ----优抚对象享受治疗和集中供养优待。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一)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预备役、民兵民工)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

  (三)其他社会人员(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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