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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环球网校·2017-04-28 13:36:10浏览91 收藏27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三、遗产的处理

  继承---

  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人,叫做被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原则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既没有遗嘱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代位继承人、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顺序是: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条件)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获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继承权被剥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4)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二、遗嘱继承

  1、遗嘱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

  ---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3、效力表现为: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的遗嘱,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3)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一)遗嘱的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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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遗赠

  1.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4)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

  遗赠人死亡时,遗赠的履行是可能的而且是合法的

  (二)遗赠抚养协议

  1.概念:

  2.法律效力:

  ----优先适用//内部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的放弃与接受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遗产的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2.分割的方式

  (1).依被继承人指示分割

  (2) 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5).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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