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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环球网校·2017-04-28 13:36:48浏览83 收藏16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规定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第三 只限收养一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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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①当事人同意

  ②就财产关系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解除的程序:

  诉讼程序:调解----判决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人身关系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恢复。

  (二)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财产关系

  (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对养子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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