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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分为两类: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机关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家庭关系范围: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是基于夫妻身份发生的本身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关系。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
(1)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3)住所决定权
(4)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第一、法定财产制
----夫妻婚后所得在没有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 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④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约定财产的相关规定:
1、可以自由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书面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3、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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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两大类: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2、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再婚权。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关系
(1)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
(3)祖孙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兄弟姐妹关系
(1)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
(2)受过兄姐扶养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
(3)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分为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也叫依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与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
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调解-----判决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身份消失
(2)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3)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男女平等。
照顾女方以及子女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照顾无过错方。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⑥尊重当事人意愿
(2)对外债务的清偿
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3)离婚家务补偿
适用情形---它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
适用条件---一方因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4)离婚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经济帮助的条件:
一是,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二是,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三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5)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的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含义
是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和办法。
(二)措施及组织
劝阻------村(居)民委员会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制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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