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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人主体,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派遣雇员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派遣雇员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为了协调控制派遣雇员与单位正式雇员的关系,防范和制止对派遣雇员的歧视,在管理中应当注意下述要点:
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实际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标准同样适用于派遣雇员。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待遇的差别对称于劳动义务的差别,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别。
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法定期限,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当然,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的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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