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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精讲:劳动法律关系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精讲系列,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教材第39~42页)(与旧版书同)

  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7年5月助、师单选题,2007年11月考试单选题)。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教材第40~41页)(2008年11月助、师单选题)

  (1)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11月助单选题)

  劳动合同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其他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与运行是以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目的。通常所说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为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要点: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3)通常所说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为劳动合同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②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③ 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④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材第42~44页)(与旧版书同)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雇主与雇员。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三.劳动法律事实(教材第44页)

  (1)劳动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转移的)。

  (2)劳动法律事件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或其他现象(不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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