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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1)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 特点:争议主体的团体性;争议内容的特定性(有别于集体和团体争议);影响的广泛性。
(3) 集体劳动争议:是争议一方的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内结束,延期最长 不超过15日。
2、 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 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拟订协调处理方案、协调处理、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③ 管辖:按照发生争议企业所在地或企业性质而定。
(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③ 法院审理(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完善劳动关系管理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营造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
4、 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当事人不同 2、内容不同 3、处理程序不同
5、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