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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劳动合同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和保障劳动关系的运行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5.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期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6.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8.劳动法律可分为两类:其一,劳动法律行为,其二,劳动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