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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力资源四级知识点:劳动法律关系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人力资源四级知识点

  一、劳动法律关系及特征

  1、近现代社会倡导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雇员与雇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2、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本事就是一种法律制度。

  3、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合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4、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3种)

  1)劳动合同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义务关系。

  考1:劳动行政主体包括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及经授权具有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

  考2:劳动行政相对人是指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或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之间形成的义务关系。

  考: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的根本区别是: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只以实现和保障劳动关系运行为其存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服务的对象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5、劳动法律关系得内容是权力和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

  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

  7、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8、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得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9、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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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11、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12、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劳动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

  13、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14、各类用人单位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是: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6、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7、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一般也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某些场合,单方意思表示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也能使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18、劳动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

  19、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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