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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函(人社鉴函〔2012〕37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申请开展2012年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要求,经我部组织老师审核论证,同意你们在2012年5月、11月全国“统考日”期间,在本地区组织实施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一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范围和鉴定时间
请你们严格按照我部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职业范围(附件1),认真组织实施鉴定。
二、鉴定方式
我中心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一级鉴定工作。考核方式执行《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人社部函〔2012〕23号)。
三、考务管理要求
(一)请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要求,组织实施一级鉴定考务管理工作。鉴定期间,请按要求设置考场、配备考评人员,并切实维护考试现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确保一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报名人员资格。一级鉴定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25日、10月17日,请在此日期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2)报我中心。
(三)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一级鉴定的阅卷工作由你们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一级鉴定由我中心委托老师组统一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请在一级鉴定结束后,将上述2个职业考生报名数据、理论知识试卷、专业能力试卷、综合评审试卷(企业培训师为综合评审成绩)报我中心。
(四)对参加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一级鉴定,且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皆合格者,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程序核发证书。
(五)参加一级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希望各地区在一级鉴定工作中,严格贯彻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一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中心。
联系人:贺虎、王荣潮
联系电话:010-84661136、84661138
附件: 1.2012年批准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情况汇总表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
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