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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
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处于历史的转换时期,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匹配的劳动关系,即从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伴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另一方为劳动者或雇员;法人财产权及劳动力产权的逐渐形成和明确必然使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劳动关系多元化。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的劳动关系一统天下的局面,与多种经济形式相对应,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3.劳动关系利益复杂化。改革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利益格局全面的调整。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体制改革所倡导的政企分开,以及此种变化相应带来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均使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追
求趋向复杂化。
4.劳动关系动态多变化。劳动权、择业权的确认与实施,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确定与实施,市场经济本身的动态多变属性导致劳动关系的动态多变性。
5.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类型是基于多元化观点对劳动关系运行和利益调整理论的概括。劳动关系双方客观上存在矛盾,矛盾的原因在于双方的利益差异。解决利益差异的根本方法是劳动关系双方依据一定的程序,以共同的规则协调双方的矛盾,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运行的前提有二:其一是不同群体在力量上维持均衡,雇主与雇员在经济关系上维持均势;其二是各群体应将各自的利益追求限定在双方继续合作的程度之内。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运行同时也是现代劳动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构建的。
劳动关系在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的转变过程中,发展最突出、变化最大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作为利益主体,被独立和区别开来。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推进的企业改革,以及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变革,使得劳动关系的构成、运行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处理方式实现了重新调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身以及劳动关系类型的转变,创造了物质利益原则得以发挥作用的条件,而物质利益规律则为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物质利益原则含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物质利益激励机制。明确各种利益主体有自己独立的物质利益,保障利益主体追求自己应得利益的权利,不允许利益主体之间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从而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物质利益平衡机制。解决各种独立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平等协商、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唯一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方式。
3.物质利益调节机制。国家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调节国家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4.物质利益约束机制。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每个利益主体都不能为自身的利益而为所欲为,从而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发展。
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立,基本劳动条件的决定贯彻政府、企业、工会三方性原则,企业具体劳动条件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确定,上述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和创新都充分体现了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本要求。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普遍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这就要求决策权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一方面,合同制度保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的配置权,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来选择与确定劳动力的规模、结构和劳动条件。这样就在生产要素的配置方面,使企业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权利获得了较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保证了劳动者平等的择业权和劳动条件的决定权,为劳动者追求正当的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
其次,合同制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平衡、利益调节和利益约束机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集体合同是规定一般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表现形式。其具体内容可以不同,但是它们都必须体现或包括一些共同性的原则和内容。这些共同性的内容要符合并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关系,而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而这些条件恰恰是利益调节、利益平衡和利益约束机制的表现。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完成一定职务一定种类劳动的义务,并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和双方规定的劳动条件。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报酬、福利、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双向约束,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条件的决定方面有着共同的特点和形式,但也存在若干区别,主要是体现中国特色。
1.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占重要地位,国有企业产权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劳动者,因而劳动者的总体利益仍然是一致的,在肯定利益差别的前提下,坚持利益一致的价值取向。
2.劳动关系的转型具有过渡性,体制转换,利益主体的分化和独立需要一个过程,工会职能的转变,工会工作方式、活动形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鲜的做法和经验,因而不会把别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调整模式照搬过来,成为某一特定国家劳动关系的翻版。
3.集体主义的观念、“和谐”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的文化传统有巨大的差别,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任何社会关系无不受到该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中西文化传统的区别也必然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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