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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必须掌握!279-280)
经劳动合同当时任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算一年,发放原则“就高不就低”至少在企业的平均工资之上(具体279)。
经济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或则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工资作为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零星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的补偿金,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按上述的办法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50%的补偿金,因工作需要经企业主管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原单位不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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