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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培训鉴定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湖南省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就2010年全国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
一、各市州鉴定中心及相关培训鉴定机构在初审申报者资格条件时,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对统一鉴定的职业应要求专业对口(含相近专业),不具备该职业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得申报该职业相应级别的鉴定;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者,须出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含考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
二、各市州鉴定中心及相关培训鉴定机构须规范报名数据信息录入,如实填写申报者现所在工作单位,不允许用培训机构名称或其它任何代码代替,否则,不予受理。
三、劳动保障协理员仍由省厅组织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并分别由各市州设置考点,其鉴定所需费用仍按湘劳社工字[2005]40号文件要求办理(其中等级评定费全额上缴省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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