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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心理咨询、秘书等职业纳入持证上岗的执业范围,并实施全国统考。为了更好的规范全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就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组织中从事秘书(涉外秘书)、物业管理员、营销师(推销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的从业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准备从事上述职业工作的各类社会人员。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的时间进行(上半年统考时间为11月21日和11月22日)
三、申报和受理
需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各类人员,提前50天时间书面向市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鉴定人员名单、工种、级别。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费用收取
按鄂鉴指[2004]120号文件和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收取。技师及高级技师的评审费具实另行收取。
联系人:左磊、伍国艳
联系电话:85773005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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