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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人力资源师考试条件放宽调整通知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放宽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申报条件。二、放宽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

    根据社会的需求变动,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对职业的标准有所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开展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认可,该职业的职业资格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三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和职业资格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员)已纳入全国统一鉴定,参加鉴定的人数已累计达到十几万人,在全国形成了较好影响。

    随着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纵深推进,2001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宜实践的发展。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老师对标准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修订意见并组织了论证,决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放宽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申报条件。经过调整,准许获硕士、学士学位者在未持有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条件下直接申报职业资格一级。 

     二、放宽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经过调整,准许大专文化以下程度者直接申报职业资格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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