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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
第四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根据人社部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工作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安排。鉴定计划安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级别、鉴定日程安排、试题来源、本年度工作重点和相关事项说明等。年度鉴定计划安排应在每年年初对社会发布,鉴定考试要根据年度时段尽量集中、科学安排,充分方便考生。
第五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年初制定的年度鉴定计划安排,及时在个人网上报名系统发布每次鉴定考试计划,计划至少提前30天发布。
第三章 申请鉴定与资格审核
第六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一律通过全省统一开发的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参加鉴定的考生通过省鉴定中心官网、“湖北工匠”微信工作号或“湖北12333”微信工作号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名考生可选择考试时间、职业、级别和考试组织单位(省、市鉴定中心)。
第七条 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通过报名系统上传申报材料。考试组织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报名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在报名系统通过银联支付平台交纳鉴定费。
第八条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考生可在参加理论考试时提交技术总结、论文资料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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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鉴定考点(考场)安排及布置
第九条 职业技鉴定考场分理论考试考场、技能操作考核考场。各级考试组织机构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理论和技能操作考场编排。理论考试考点原则设在条件具备的院校,技能操作考核按照鉴定职业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确定考核地点。
理论考试考场应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的标准教室,每个标准考场应试人员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
技能操作考核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经检测,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考核时现场应设立警戒线,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十条 理论考试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主考原则上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理论考试考场至少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人员担任。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鉴定考试考点应配备医疗、保卫、后勤、流动监考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考试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应试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
第十四条 鉴定考试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须知等,方便应试人员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五章 理论考试组织及管理
第十五条 考前准备
(一)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关于考务工作办法、考试规则、违规违纪处理等规定的培训工作。考前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组织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场经考点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二)考试试卷由考点提前一天到省鉴定中心领取,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
(三)考试开始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考务用品。
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对照考生签到册,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对号入座,考生签字确认;要求考生将通讯工具电源关闭,并与其它非考试用品一起存放到指定位置。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分发试卷、答题卡(纸),并提醒其核对、清点试卷,并要求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但不得答题。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
(一)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考生开始答题。监考人员需再次逐个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考生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各考场清查考生参考、缺考人数,监考负责填涂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并再次检查核对全部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的姓名、考号的填涂情况,防止误填误涂或窜填窜涂。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三) 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记录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中,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
(一)考点统一发出终止考试信号,考生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卷反扣在桌上,试卷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各考场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二)各考场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送交考点办公室逐一验收。试卷验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装订、密封,整理考试有关资料,填写考场记录表,由各考场两人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三)考点指派专人要求逐一验收签字,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第六章 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及管理
第十八条 考前准备
(一)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关于考务工作办法、考试规则、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处理等规定的培训工作。考前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场经考点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组织实施对人身易造成伤害的职业(工种)技能操作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
(二)各考点根据考生人数,按相关要求组成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人数按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确定,每组设一名考评组长。参加考评的人员必须是经过省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合格获得考评员证书的人员。
(三)开考前40分钟,考评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检查分发备料、查验设备,研究评分标准。
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携带规定的考核材料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检录并查验考生证件及携带的材料无误后,抽签确定工位,并签字确认。考生对号进入工位,按要求摆放、检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考评人员拆封、分发试卷。
第十九条 考核期间
(一)考核开始,由考评人员统一发号指令操作,并计时。应试人员根据本职业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不准互相串通和替代。应试人员应保持考场安静,维持良好的考试秩序。
(二)考评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顺延。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
(一)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无视停止口令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做完工件交由考评人员封存,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考生操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考生对应试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操作完成时间及违纪情况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按规定进行评分,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要求,一级、二级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须组织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要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面试答辩、业绩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走过场。
第二十二条 武汉、襄阳、宜昌三地有关级别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由当地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组织。
第八章 试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织和管理工作。已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中心负责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鉴定试题须由省中心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组织老师命题,或从省试题(卷)库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卷内容,参加命题或制卷人员须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责任保证书。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纸笔考试试卷由各级鉴定中心按权限统一组织评卷。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由考核点考评人员评定,经所有考评人员签字认定后报送相关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评定的考核成绩需更改的,必须经考评组研究确认后集体签名,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成绩复核
(一)成绩复核期限: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在成绩公布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复核成绩。
(二)复核内容: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但无考试成绩的;复核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客观题科目,仅在成绩为零分或缺考时复核;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三)成绩复核程序:考生本人申请复核成绩,可到各级鉴定中心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各市州鉴定中心在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成绩复核回执》。由省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需上报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在接到成绩复核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回执》下发到相关鉴定中心;由人社部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省鉴定中心将《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上报部鉴定中心,经部鉴定中心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下发《成绩复核回执》。
第二十七条 考生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一、二级考生需评审合格)后,持相关资料到所报名的鉴定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要求,落实“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条 全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采取省、市两级管理的原则,县(市)不开放证书核发权限。省鉴定中心负责本级直接组织鉴定考试的证书核发,各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本级直接组织鉴定考试的证书核发。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证书统一由省鉴定中心核发(武汉市除外)。
第三十一条 需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向办理原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如职业在国家清单目录范围内的可予以补办,职业不在国家清单目录范围内的可开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证书核发工作监管,对于违规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8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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