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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样,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在发生工伤后,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合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其用工风险。
【提问】: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谁支付呢?
【答复】
1参保之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中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1)工伤职工所有的医疗救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2)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伤职工治疗后落下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情况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7~27个月的本人工资。
(4)对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直到退休。对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当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依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对工亡职工,向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省钱的工资。
2 参保之后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费用还有哪些?
1 补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行政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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